1.凡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私自携带出室者,或在书库(阅览室)内将书刊藏匿于身上或转移到书库(室)外,或破坏计算机管理技术措施者,均以盗窃书刊论处。
2.凡偷窃书刊者,应返回原书,每本书按原价10至20倍罚款。
3.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原则上也作窃书论处。
(1) 盗用他人图书借阅证借书,将图书据为己有;
(2) “调包”还书,以废换好,以及诸多如此类的一切借书和还书的作弊行为。
4. 损坏门窗、代书版、桌椅等其他设备,按价赔偿,责任人负责安装到位。